佳木斯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佳木斯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 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政府:

    9月17日我市城区发生疫情以来,根据市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22]6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佳木斯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高风险区域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

各区政府负责在每个中高风险小区内设置符合防风、防雨、防渗、防鼠要求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各派出生态环境局负责技术指导。做好涉疫垃圾源头分类管理,消毒后采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鹅颈式扎口包装。严禁用黄色医疗废物专用袋承装其他生活垃圾。

二、强化源头分类,严格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分类分流管控

(一)疫情医疗废物。疫情医疗废物为新冠肺炎诊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主要由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及核酸检测、疫苗接种过程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二)普通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日常救治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三)重点管控垃圾。一是中高风险封控小区规范设置生活垃圾临时收集点和医疗废物临时收集点。核酸检测阳性者、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产生的垃圾和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参照医疗废物处理。其他垃圾可作为“其他相关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按照 “先消毒,双套袋”要求处理。启动应急预案后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城管局统一协调转运车辆,专车、专人、专线做好消杀、防护后送至佳木斯博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化处置,做到“日产日清”。二是其他封控区、管控区。生活垃圾不属于医疗废物和重点管控垃圾,应按卫健部门要求进行消杀后,按生活垃圾处置。

各区严禁盲目“提级”管理将生活垃圾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加大全市医疗废物处置压力

责   编:姚   澜
审   核:孙金莹
统   筹:陶   毅
监   制:宋福军
来   源:市委宣传部